第一条 我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我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由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
第三条 我院单独设置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四条 我院不设二级财务机构,院内的所有收支都必须经过财务处管理。
第五条 我院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院内财会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学院董事会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预算管理是学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为了有效地发挥学院的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合理、科学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学院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工作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具体管理规定;审查、批准学院预算草案;审查批准学院的决算报告。
第二条 学院财务处在院长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拟订学院的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草案;落实经常性教育经费拨款计划;配合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性拨款计划;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对学院各部门执行预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院属各部门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各部门根据学院批准下达的预算指标,具体负责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一条 学院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的收入预算情况,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统筹合理地安排支出。事业经费不搞赤字预算。
第二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稳健原则”,凡列入预算的收入必须有足够的可靠性,难以确定的收入一般不列入预算。
第三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按性质分为经常性支出和建设性支出项目,在保证经常性支出的同时,要兼顾建设性项目的安排。经常性支出预算安排要首先确保工资等人员经费的支出;重点安排教学必需的业务支出;保障全院正常运转所需经费;部门消耗性的办公经费从紧安排。建设性项目支出预算安排要坚持“量力而行、适度负债”的原则。
第三章 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范围
第一条 学院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要建立一个能够全面反映学院各项资金活动和财务收支状况的预算管理体系,确立大收入、大支出的概念,以反映学院办学资金的总体规模和多渠道筹资办学的能力。
第二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院通过多种渠道所能组织到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从各级财政部门得到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培训、科研咨询以及其他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学费、培训费、住宿费、科研服务与协作收入、科技咨询收入及开展其他教学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是指学院在教学、培训、科研咨询以及其他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闲置设备、场地、房屋等出租出借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院附属独立核算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院的收入,主要为校办企业上交利润款;
(六)其他收入是指学院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 支出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学院开展教学、培训、科研、咨询、自筹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按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包括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生产建设性项目支出、事业发展项目支出。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福利保障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医疗补助支出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院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二)经营支出是指学院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院用财政补助以外的资金对附属单位进行经费补助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一条 院财务处是学院预算编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根据预算年度内学院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草案,报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核,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正式行文下达预算通知。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年11月份初,院财务处开始收集有关预算编制的资料,通知各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各项经费需求计划表,听取院领导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预测下一年度预算收支数据。
(二)每年12月初,院财务处根据收集到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参照上年度财务决算实际情况,按经费分管部门和会计核算内容,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报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核。并根据分管院长和院长的审核意见,对预算建议草案予以修改。
(三)次年年初,院财务处将修改后的预算建议草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再度修改预算草案,经批准后,再向“职代会”和“教代会”报告并经审查通过,成为正式预算,由学院行文下达给院内各部门执行,并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一条 经批准下达的年度预算由院财务处监督实施,院内各部门、单位具体执行。院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预算指标,以确保学院预算管理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第二条 院内各部门、单位(除独立核算单位外)的收入、支出都必须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核算,按学院分配政策进行分配,不允许资金账外循环,严禁部门私设小金库。独立核算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资金,保证完成上缴任务。
第三条 预算支出指标下达后,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在预算指标内有计划地使用资金,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预算指标。如遇特殊事项,必须调整预算时,预算执行部门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需要调整预算的理由,经各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送财务处提出落实资金计划的意见,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第六章 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决算
第一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学院年度预算的总结,在预算年度终了后,院财务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必须符合财政法规的要求,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条 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处负责编制,经学院领导审批签字后,报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收入是指我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条 我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我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我院从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学费收入,即我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条 我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能截留学校的收入
第二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四条 结余是指我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
第五条 我院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剩余部分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我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第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部门确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控制费用开支,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有利工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试行)》以及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事业支出预算
第二条 支出是指我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条 我院支出包括:
(一)业务活动成本,即我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业务活动成本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业务活动成本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三)教学支出是指我院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四)科研支出是指我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五)业务辅助支出是指我院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六)行政管理支出是指我院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院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七)后勤支出是指我院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八)学生事务支出是指我院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九)福利保障支出是指我院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各类费用开支。
第四条 其他费用,即我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活动发生的支出。
(一)学院支出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人“一枝笔”审批。
(二)我院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院内各单位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三)我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本院情况规定。
第五条 学院各处室、各系必须根据学院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的费用开支预算方案,并把预算指标按月逐项分解,财务处将全院各处室、各系的预算指标进行汇总、审核,报学院办公会议及董事会审批通过后,下达各部门费用开支指标,并由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三条 凡学院费用开支预算内审批程序为:
(一)费用当事人填制费用报销单;
(二)部门领导审查确认;
(三)主管院长审核;
(四)财务处核准;
(五)院长审批;
第四条 审批权限
(一)支出在500元以上必须由院长审批方可报销
(二)支出在500元以下由主管院长审批、财务处核准后即可报销。凡预算外开支,必须先呈报主管院长,主管院长根据需要请示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方可执行,重大支出必须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章 行政、后勤费用管理
第五条 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购报销手续:
(一)后勤综合管理处根据工作计划进行统一采购、验收、入库,根据发票、入库单报销。
(二)各部门急需或特殊的办公用品,经设备处同意后,可自行安排购买,然后提交发票、实物,经后勤综合管理处查验入库后报销。
(三)申请购买物品必须经主管院长审批、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 车辆使用费报销
(一)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维修保养费、养路费、路桥费、停车费及车内必备的用品用具等。
(二)后勤部门在掌握车辆维护、用车、油耗情况基础上,制定当月车辆费用开支计划。
(三)油耗报销,需要驾驶员在发票背面注明行车起始路程,由后勤部门根据里程表、耗油标准、加油时间、数量、用车记录复核。由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审核。
(四)车辆使用费用、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后勤部门根据派车记录复核,经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验核。
(五)车辆维修前需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预计费用,报销时在发票上列明详细清单,由车辆管理部门根据车辆维修情况复核,经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验核。
第七条 交通费报销
员工市内因公外勤坐公交车辆费用具实报销,特殊情况汇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乘坐出租车可报销费用。凡学院派车和乘坐出租车,均不报销外勤交通费。
第五章 接待费用管理
第八条 根据学院对外接待办法文件规定的接待标准执行;
第九条 接待应酬应事先填写《业务招待费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学院院长批准。
第十条 需要领导审批的内容为:开支事由、参加人数、时间、地点、预计费用支出等项目。
第十一条 业务招待费报销时应在费用报销单上注明招待事由、参加人数,以便进入项目成本或费用;经相关领导签字后给予报销。
第六章 职工培训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职工培训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培训、职称考试以及其它培训、各类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职工经学院人事处推荐安排参加各类培训或资格考试,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明或考试通过证明后才能报销培训费用,否则不给予报销。凡职工自行参加的各种培训、考试,学院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学院职工报销培训费用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学院人事处备案,由学院院长签字批准后给予报销。
第七章 物资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各处室预计增添设备、资产等应纳入学院当年的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所有物资采购统一由设备处负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需采购物资(预算范围内)须提出书面申请(或报告),经主管院长(分管设备处的院长)批注、财务处核准同意后由设备处负责执行(具体见设备请购申请表)。
第十七条 所有采购物资原则上必须签订采购合同,取得正式发票,并办理相应的入库、出库手续。
第十八条 大宗物品或贵重物品的采购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须有财务处参与。
第十九条 教材类物资采购由教务处负责。
第二十条 图书类采购由图书馆负责。
第八章 借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出办理业务或因公出差,原则上可以以个人名义在学院财务处借取一定数量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个人借款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会议通知),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再报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到财务处办理借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业务办理完毕或出差归来,在5日之内持有关票据带财务处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第九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相关部门代表学院与外单位签订各种经济合同时,必须符合学院的工作计划且取得学院相应原授权,并在财务处进行登记,以便合理安排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财务处必须专人参与签订合同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不允许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擅自对外签订合同,凡个人或处室未经学院同意而擅自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或所签订的合同未在财务处登记备案,学院不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允许不经过财务处自行支付合同款项。
第二十八条 购置资产、设备或签订工程合同必须预留5-10%的项目保证金。
第十章 医疗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为每一位在册教职工购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医疗保险,原则上教职工的个人医疗费用学院将不再报销。
第十一章 附则
以上未列出的费用发生,由财务处根据学院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财务工作中的现金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现金是指学院的库存现金,它包括库存现金和外币,主要应用于学院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三条 现金的收付、结算、审核、登记等工作,不得由一人监管,要分设会计和出纳岗位,出纳管理现金和现金账,管理单位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 各单位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零星的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以及其他专门的劳务报酬;
(二)根据国家规定需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在1000元以下的;
(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
(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借款;
(七)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要有院长特批)。
除上述范围内的开支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外,学院的其他各项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网上银行支付。
第五条 不得坐支现金。学院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或规定的时间内送存开户银行,需要现金支付的,必须从学院库存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因特殊情况确须坐支现金的,须经银行批准,并经财务处长同意后方可坐支。
第六条 我院每日现金结存数,要控制在3000元的限额之内,超出部分必须送存银行。
第七条 未经财务处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现金。经财务处同意或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所收取的现金应及时送交财务处入账,不准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否则,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不准使用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本单位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第九条 对现金收付除进行总分类核算外,还应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条 出纳人员工作中要认真负责,防止现金出现差错,对于发生的长短款项,应认真查明原因,报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不得擅自以现金长款抵补现金短款。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票据使用,维护学院正常经济秩序,规范学院的财务管理,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包括发票、非税收入票据、学院收据三类。
发票主要用于:
(一)学生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的其他收费项目。
非税收入票据主要用于:
(一)代收的教职工社保、保险等;
(二)个人和社会团体的捐赠;
(三)学院收到的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结算等。
学院收据主要用于:
(一)教材、卧具、服装等代管款项的收取;
(二)计划财务处委托各二级单位(部门)代收的培训、鉴定、医疗等款项;
(三)其他项目。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院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领购、印制票据,向使用部门发放和收回票据,监督票据的使用等工作。学院各部门依法取得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不得自制和私自购入票据。票据的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票据的领用
第四条 票据的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票据领用人(必须是正式职工)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票据领用人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在计划财务处办理变更备案。
第五条 继续领购同类收费票据时,必须“以旧换新”,即在结算以前款项、缴回以前领用的票据后方能继续领用。
第六条 领用票据时,票据领用人应在“四川科技职业学院票据发放登记本”上填写票据的名称、起止号、数量等,并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经计划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 各类票据应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相互混用。
第八条 各部门应按收费票据的适用范围和计划财务处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收费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收费项目及标准。新增收费项目,应向计划财务处另行申报,未经核批的收费项目,部门不得擅自开出收费票据收款。
第九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号码顺序使用各类票据,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收费票据时,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开票人、开票日期、收费项目、收费大小写金额、交费单位名称等栏目齐备,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有收款人签章,记账联上应有付款人签字。交款单位名称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规定:如收现金,交款单位名称可填付款人或付款单位名称;如收银行票据,交款单位名称应与银行票据上单位名称相符。
第十条 票据的正确填制
(一)票据开具的内容应具备:交款单位、交款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注明所收款项系现金或支票,并在收款联和记账联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票据一般为多联,应按顺序使用,如填写错误,必须加盖“作废”章,连同存根一起保存。
(三)填写票据用阿拉伯数字,应单一逐个填写,不得连写。合计数字前应加货币符号。金额栏一律填写到角、分,不得留有空格。
(四)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零。 “零”不得用“0”或“另”代替。
(五)票据已印制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的,在填写时,没有数字的空格一律用“零”字补齐,不得留有空格。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完整存留,并在各联上加盖“作废”字样,不得擅自撕毁。
第十一条 领用的空白票据和已经使用的票据存根,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多人领用的部门,要建立票据领用登记制度,领用人必须签字后方可使用。票据发生遗失、错用,要及时书面报告计划财务处,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收款部门收到款项后,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不得拖延,不得坐支、挪用或私存。
第四章 票据的核销
第十三条 票据实行不定期核销制度。
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各部门应及时将存根联交回计划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各部门最迟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领用的全部收费票据(含未使用的空白收费票据)交回计划财务处核销。严禁私自跨年度使用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核销程序
票据领用人应填写《四川科技职业学院票据使用情况表》,以“本”为单位填写票段号码、金额、作废张数等信息,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交回的各类票据,须经计划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审验合格后,方可核销。
第十五条 多人使用票据的部门,对票据领用人交回的票据存根以及停止使用的空白票据,各部门票据管理员必须严格审查验收。凡存根缺页、无收款人签章、混用票据的一律不得核销,由票据领用部门限期解决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票据。财务、审计部门有权对院内各部门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
第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
(三)未按规定使用票据;
(四)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
(五)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票据;
(六)相互串用各类收费票据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部门及个人,学院将责令退还或收缴全部非法所得,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并通报批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停止其使用并收缴结存的收费票据;
(二)停止收费;
(三)封存或销毁私印、伪造的收费票据;
(四)封存或销毁私自刻制的收费票据印制章;
(五)对部门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及学院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并给与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院办产业以外的院内各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给教学院(系)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完善学校的财务管理,根据需要,在有关教学院(系)设立备用金。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备用金是学校拨付给校内各有关教学院(系)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的款项。
第四条 教学院(系)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备用金的安全性、完整性及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教学院(系)要制定本单位的备用金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备案。管理办法应明确备用金使用的管理权限、签批手续及保险柜的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教学院(系)备用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开展相应的培训。
第二章 备用金的申请与核定
第七条 教学院(系)应根据本单位业务量的大小及零星开支情况提出备用金额度申请,填写《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备用金申请表》(附表),报学校财务处。
第八条 财务处依据教学院(系)的《备用金申请表》及具体情况核定其备用金额度。
第三章 备用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备用金只能用于支付零星、小额经费等支出。 对单项经费在1000元以上的支出(差旅费除外),原则上应通过转帐支票、电汇等结算方式办理,不得使用备用金。
第十条 为保证备用金的安全,教学院(系)应指定兼职财务干事,负责备用金的管理,所指定的人员要在财务处备案。各教学院(系)要按规定用途使用备用金,不得转借他人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备用金的存放应采取有效防盗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各教学院(系)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在支用备用金后,应及时记账,并取得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及时到财务处报销,以补足备用金,确保各教学院(系)的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不准坐支现金。各教学院(系)在取得现金收入时,必须及时交到学校财务处,不得做为备用金直接留存、支付。
第十四条 备用金采取年初借、年末清、年内不结的管理办法。在每年的财务决算前,各教学院(系)应到学校财务处办理还款手续,第二年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年中需要调整备用金额度时,应向学校财务处申请报批。
第四章 备用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教学院(系)备用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备用金使用及管理不规范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将视情况收回其备用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非独立核算单位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备用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备用金管理流程
顺序 |
程序 |
相关部门 |
1 |
提出备用金额度 |
各部门 |
2 |
审核备用金额度 |
分管副院长 |
3 |
核定备用金额度 |
财务处 |
4 |
审批备用金额度 |
分管财务副院长 |
5 |
批准执行 |
常务副院长 |
6 |
发放备用金 |
财务处 |
7 |
领取备用金 |
各部门备用金专管员 |
8 |
使用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
各部门备用金专管员 |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备用金申请表
部门 年 月 日
申请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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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人民币) |
大写 | ||||
备用金管理员 |
部门负责人 |
分管副院长 |
财务处长 |
财务副院长 |
常务副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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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院银行票据的管理和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督,维护学院正常经济秩序,规范学院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常用银行票据的种类
(一)支票:1、现金支票 2、转帐支票
(二)电汇凭证
第二条 购入银行票据的管理
(一)因业务需要,由银行购入银行票据时,需登记银行票据购买手册,以便备查。
(二)购入的空白支票及预留印鉴,应存于保险柜中。银行预留印鉴及支票采取分别管理的办法,支票由出纳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由财务负责人保管。
(三)银行票据上的预留印鉴需随用随盖,不得预先在票据上盖章。
(四)对作废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专用章。支票需与存根联粘贴于一起妥善保管,定期统一销毁。
第三条 银行票据的签发、使用管理
(一)银行支票
1、支票使用范围属同城使用。
2、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签发支票时应填写签发日期、用途、付款单位、付款金额或限额。
3、日常费用支出使用支票时,应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领用人要在支票登记簿上写清付款单位、用途、领取日期、领取人姓名、支票号码、用款限额并且由经办人签字。
4、领用限额支票时,使用部门需按申请的用途、核定的金额使用支票,不得套用支票,不得转借他人,实际使用金额即将出现超限额时不得先斩后奏,需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在十天内报帐。对超期未报的支票,财会人员应及时催报,未报帐之前不得再领用支票。
5、在签发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时需填写现金提取单,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取现。
6、填写完成后要审核签发日期是否有效;支票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规定(大小写金额及笔色);签章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是否填写并属实;是否有对方帐号;有密码的银行支票是否填有密码,并应核实是否有透支危险,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若违反银行将按票面金额的2%最低不少于1000元的金额进行处罚。
(二)电汇凭证
电汇凭证使用范围属异地使用,根据支付凭证填写电汇凭证,在凭证第二联加盖印鉴章。
第四条 附则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由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一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三条 会计人员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档案借阅手续
(一)本院工作人员需查阅本部门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计档案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经财务科主要负责人同意,非所属部门的会计档案,不予借阅。
(二)借阅会计档案者,不得将档案带离财务科。确须复印或外借必须经财务科主要负责人或院长批准,并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工作部门,归还日期等。
(三)借阅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保持档案的完整及清洁,不得损坏、丢失涂改,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
第二条 每月月终,要收集整理各个岗位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资料,按规范化的要求整理、装订、编号、集中保管。
第三条 年度决算后,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帐薄、财务预算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收集齐全,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第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帐薄在财务处保管五年,超过五年的建立《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交档案部门管理。
第五条 档案保管期限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销毁时,需填列《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表,经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查批准,由档案部门、人事部门、保卫处和财务处派员监销。《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第七条 合并、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单位接收保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一、费用报销
(一)单据的合法性要求
1、报销所附发票必须真实有效。若报销所附发票无对方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发票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发票内容与清单不符、发票有涂改痕迹、发票没有套写(一式三联)等情况均不予报销。
2、学院所有员工经办的费用,应取得正规的发票方可报销。如发票丢失必须写出情况说明,并取得加盖出票单位财务章的原始发票复印件后方可报销。如不能取得上述发票复印件,由当事人写出说明、证明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丢失票据金额的50%。
3、各系、处、办等部门报销的所有票据,经办人必须在票据背面签字确认。
(二)单据的使用及填写、办理手续
1、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单要写明出差日期、出差地点、返回日期、票据张数、预借差旅费的金额,不同类别的票据(住宿、交通、餐费等)分开粘贴、填写,尽量具体,不要混在一起。
2、各系、处、办等部门外出办事费用应填写“日常费用报销单”,单据要填写清楚事由、金额(大小写)、票据张数、经手人等,“经办人”一栏待实际领款时方可填写。
3、因公发生对外执行费用必须经过主管院长和院长提前审批后方可发生,报销时在发票背后注明时间、事由和经办人。
4、对于各系、处、办等部门对外采购低值易耗品均应到设备处办理入库及领用手续;各部门、系处购买的教参资料到图书馆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的以上手续作为报销依据。设备处对外大金额采购业务报销时应附上采购(定购)合同复印件,作为报销凭证必备附件,附上采购合同同时还应附上采购申请单。确实没有签订合同的,须附采购报告(程序参照采购申请单);当报销采购申请单没有申请的物资,须补办采购申请单。设备处采购低耗品,应附上出入库单,并确保其内容、金额与发票内容、金额一致。(如系固定资产,则必须在报销时附上“固定资产卡片”,且此卡片内容与发票内容一致,具体规定详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5、费用报销单内容的填写应具体、完整、格式规范,填写工具可以使用蓝色水笔、黑色水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等工具;金额不得涂改,文字填写工整,单据整洁。
(三)单据的粘贴
1、员工报销费用时需在原始单据背面签字,并按报销金额从右至左错开整齐粘到“报销单据粘贴单”上,不得超过粘贴单左边的虚线处,以便财务装订,然后把“费用报销单”贴到“报销单据粘贴单”上面。如果没有粘贴单,可以自己制作和报销单相同大小的纸张作为粘贴单。
2、差旅费的粘贴同上,并同时还需附上出差申报单。
3、票据只能粘贴,不允许用订书机订在一起;也不允许不粘贴而用回形针夹着,避免票据丢失。如果票据较多,可分多张“单据粘贴单”粘贴。
(四)单据的报销时间
1、为了财务处工作顺利进行,明确我院报帐时间,对内报帐时间:每周二、三、五下午,基建处报帐时间:每周二、四、五下午,其余时间不再报帐。
2、所有借款发生的费用的报销期限为业务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逾期不予报销,逾期报销的借款人从当月发放的工资里直接扣除借款,如遇出差时间较长,可延期至1个月内。
(五)单据的报销程序
1、报销人员填好“费用报销单”后在报销人处签名,领款之前不要在签领处签字,如果报销人员在签领处签字视同款项已领取。
2、报销人将填好的单据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领款之前不要在签领处签字,如果报销人员在签领处签字视同款项已领取。
3、员工报销后,由出纳人员在已领款的“费用报销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或签字确认支付,以示款项支付完毕。
4、所有费用的报销,如多人经手,由职位高者报销。
5、学院本部各部门的业务招待费,需经院长同意,报销单据必须有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数字分明,先由经手人签名,注明用途,部门领导加签证实,再报院长签字,方能报销。
二、借款
(一)单据填写
1、借款人员要填写“借款单”。“借款单”要填写借款事由、时间、金额、当事人等;如有借款的要填写经办人员姓名。
2、客户要求先付款后开票时,经手人需填写“借款单”,待取得正式发票时按报销程序报销,由财务处负责将借款冲转。
(二)借款程序、报帐(可参照票据报销流程)
1、借款人必须先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凭证”,填写好该凭证后,先经各主管领导批准,再由院长签字,最后经财务审核后,方予借支。
2、出纳付款后,在已领款的“借款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或“银行付讫”章。
3、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10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
4、个人因私借款,在不超过当月可领工资范围内借支,填写"借款凭证"后,由院长签字,方可借支。凡职工借用公款者,在原借款未还清前,不得再借。
5、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周转金等,审批程序同第1-4条。
财务报销流程
借 款 单
部门: 年 月 日 附件: 张
借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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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出差地点: 从 到 出差时间: 月 日—— 月 日 预计还款时间: (事件结束后10天内报销) | |||||
大写 |
(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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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
部门负责人 |
分管院长 |
财务处长 |
财务总监 |
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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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使用各类经费报销的出差事项。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差旅费管理。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学院正职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 (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公务舱(没有公务舱的航班可以乘坐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中层正职以上干部及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中层副职及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学院法人批准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 |
凭据报销 |
(二)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任务紧急或打折飞机票低于火车票的,科级(含)及中级职称(含)以下人员需经学院法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六条 乘坐火车,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 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或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院级管理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处级人员(中层正职以上)及正高职称人员每人每天300元,中层副职及副高职称人员每人每天200元,科级及中级职称(含)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
学院将根据物价水平等情况不定期调整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
第九条 校级领导可在标准内住单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超过部分自理。特殊情况,需经学院法人批准。
第十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在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 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省内出差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可以凭出差地的餐饮发票,按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5 0元以内的标准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文印传真、长途固话等支出,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省内(广州市10区除外)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30元。
第十五条 在市区内出差人员,包括公务和参加食宿自理的会议,带学生实习教师,如有误餐,每天补助:1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出差、培训等审批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使用学院集中经费的各类业务出差,事前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省内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省外出差须经主管领导同意,由学院法人批准。
(二)使用科研经费出差,须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主管领导批准。
(三)教职工外出进修培训、业务学习,事前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领导批准。省外培训,业务学习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学院法人批准。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出境(港澳台)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由人事部门审核、备案,报学院法人审批,费用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其他由本学院制发的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并停止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保证我院就业工作顺利的开展。本着“勤俭办学、节约开支”的精神,结合我院就业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经费主要用于就业办公室、企业外联、就业人员培训、就业市场开发、就业基地建立、加入行业协会、就业宣传方案制作、举办大型讲座、举办大型“双选会”及中小企业洽谈会,就业工作日常接待,以及各部门就业工作的业绩奖励等各项费用的支出。
第二章 就业经费管理
第三条 就业经费的使用以“公开、到位、节省”为原则
第四条 就业经费参考毕业生总人数,采取就业工作项目预算制。就业经费根据各系(部)、就业指导中心就业工作项目运行和完成情况进行审核、使用和报销。
第五条 各系(部)、就业指导中心就业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年度结算制度。
第六条 就业经费在学院结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就业经费分解
第七条 就业指导中心就业经费:用于就业办公经费、举办大型“双选费”及中小企业洽谈公、与人才中介机构合作及企业, 外联、就业市场开发、就业基地建立、就业人员业务培训、就业宣传方案制作、举办就业指导讲座、加入行业协会会费、奖励费等费用支出。
第八条 各系(部)就业工作经费:学院按当年就业经费总预算,参考毕业人数向各系(部)拨付一定比例的就业办公经费,用于毕业生推荐指导、毕业生就业教育、毕业生跟踪调查和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等项工作;其他宣传品制作费、通讯费、交通费、接待费、礼品费等项目支出按照就业工作项目提出预算,审批后方可执行,据实报销。
第四章 就业经费使用
第九条 就业经费是各系(部)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专项经费,各系(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就业工作启动后,就业指导中心按《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上的规定,将就业办公经费一次性拨付各系(部),用于就业工作的日常开支。
第十一条 各系(部)开展就业工作使用经费需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并填写《就业工作项目及经费申报表》,载明就业工作项目、项目描述和项目经费预算等项,经相关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就业经费报销
第十二条 各系(部)就业工作项目实施完成后,持报销票据和《就业工作项目申报表》,一周内报销。报销票据需经招生就业处审定。
第十三条 报销中的各种票据应符合财务要求,票据应为正式发票。就业工作经费应为在开展就业工作中产生的通讯费、交通费、接待费、公关费等项费用。
第十四条 各系(部)需指定专人到财务处按照学院相关财务制度报销费用。
第十五条 就业人员出差,按照学院差旅费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由就业处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就业工作项目及经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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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责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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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系(部)主任: 年 月 日 |
招生就业处: 年 月 日 |
主管院长: 年 月 日 |
项目执行情况: |
备注:此表用于各系部的就业项目经费预算,审批后执行,项目结束后按照财务规定进行费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