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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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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图书馆802
监督举报电话:028—37330316
负责人:肖凤

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

四川科技学院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设备、图书及教材等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采购运行机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学院事业经费和院内各类公有资金支付的基建、设备、图书、教材等大宗物资均实行统一采购,主要范围是:
  (一)学院基建工程及各种教学、科研、实训、办公设施等安装工程;
  (二)各类教学、科研、办公所需的仪器设备、图书、教材、维修材料及日常耗材等大宗物资;
  (三)其它学院规定列入统一采购范围的物资。
第三条 物资统一采购制度的实施,由资产管理部门(注:目前暂为后勤综合管理处)负责协调和组织。凡是列入统一采购范围的项目,在采购时都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采购计划的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物资采购申请由使用部门根据实际经费预算和需求时间情况提出。申请中应说明申请理由、急需程度和所需物资的技术要求、数量、参考单价、参考厂(商)家、经费预算及来源。采购申请需加盖部门公章且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办公家具、设备等一般性的通用物资购置,由各物资使用部门在每学期结束前集中向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报送下一学期所需物资采购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报批。
  第六条 专用物资、设备、设施的购置(建设)申请。
  (一)新建实验室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由使用部门聘请相关的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申请报告报教务处初审后,提交学院学术指导委员会审核。
  (二)利用科学研究项目经费购置物资的采购申请由科研主管领导初审。
  (三)实验教学所专用的一般性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采购申请,以系、部为单位报教务处初审。
  (四)图书采购计划由部门审核后报教务处初审;教材采购由各系部将采购计划报教务处初审。
  第七条 采购申请的审批。各使用部门的采购申请经初审通过后,提交资产管理部门汇总,由资产管理部门分类整理后上报学院。学院分管领导依据学院有关规定、发展规划、财务预算、综合效益等情况进行核实,并通过相应的院长会议审定后做出批复。审批意见中应明确是否同意采购、采购的数量、金额、时间安排、经费来源、预算及补充建议。

第三章 采购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 列入计划的采购申请,由学院招标采购组根据有关规定、经费预算情况、市场状况等制定采购计划实施方案,报院长会议批准。实施方案应包括预算总金额、计划采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员组成、市场现状、候选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参考产地、参考价格、参考厂商情况、采购日程安排等内容。招标采购组由资产管理部门人员、财务人员、学院分管领导、使用部门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学院纪委代表等组成。具体采购业务的实施主要由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使用部门负责。
  第九条 采购计划实施方案批准后,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组织实施。采购方式包括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金额较小的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

第十条 预算总金额3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及工程实行统一招标;图书、教材采购在每年初根据年度预算对图书、教材折扣比例进行招标,然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各部门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预算总金额3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完毕写出书面报告,所有参与人员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无论何种采购形式,应订立书面购销合同,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物资技术要求等。购销合同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草拟和报批,合同签订后,供货单位应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主要是针对时效性特强的合同),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第十三条 购销合同原件一式三份,财务处、院综合档案室各保留一份。采购项目申请单及审批原件、招标记录原件、验收报告(单)原件以及单台件价值5万元以上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交由学院综合档案室保存,资产管理部门、其它单位根据需要可保留有关复印件。
  第十四条 所有采购均应严格控制在财务预算和采购计划范围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超预算、超计划采购。

第四章 验收付款与质量保证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部门应督促检查供货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保证采购项目按要求完成。
  第十六条  建立验收登记制度。验收工作主要由使用部门协同资产管理员和财务人员等共同组织实施,验收工作技术上主要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通过招标实施的采购,以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为验收标准;虽未招标,但签订购销合同的采购以合同约定为验收标准;没有签订购销合同的采购,以产品技术资料或行业规定为验收标准。
  第十八条  验收小组应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单),明确验收结论,所有参与人员必须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验收报告(单)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验收完全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固定资产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发现有问题,根据具体情况由验收小组研究制定处理办法。问题短期可以解决的,应推迟付款,根据问题解决的情况再决定如何付款;验收问题严重、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不予付款,物资退回,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货方负责;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索赔。
  第二十条 凡是合同规定有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时必须留足质量保证金,以保证质保期的顺利执行;质保期内违约的,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五章 违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采购的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学习物资采购供应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纪检、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业务谈判,徇私舞弊,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
  (二)与投标者或供货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假冒伪劣的。
  (四)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贵重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费而不上交的。
  (五)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货款的。
  (六)采购过程拒绝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审计署颁发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规范我院物资采购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学院所需的一切物资(含物品和资产设备),应严格按照学院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后勤综合管理处统一执行。所需物资采购均要入周、月度资金计划。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可由后勤综合管理处授权或委托其他部门代位采购,违反此程序的,不予入库。

第二条 采购人员在采购物资时,必须严格按照《物资采购申请表》所列物资的品名、数量及规格型号购买,若发现应购置的物资无货或数量短缺时,应及时与申请采购人员及分管领导联系,经认可后可购买其他替代物资。

第三条 专项物资或设备的采购,相关部门必须派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协助采购,负责物资的质量检测。

第四条 单价500-1000元的物资采购,应遵循“货比三家,择优选用”的原则,选购质量好、服务优、价格适中的物资,充分维护学院利益,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采购任务。

第五条 零星采购在尊重使用方意见的前提下,应相对集中品牌及供应商,货源要根据产品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及用户反映等情况来确定,每年调整采购点,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 单价3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上的物品和设备,由学院实施公开招标;不符合招标条件,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物品和设备,采购人员应将有关材料报上级部门审批,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 单件5万元以上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物品的采购,由学校领导和后勤综合管理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成立大宗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校内设备物品采购的招投标。院领导和后勤综合管理处可以具体协助,招标结果出来后,由物资流通采购与管理处人员具体实施代表学校签署采购合同。

第八条 对重大的采购事项,应签订购销合同,并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供应商按期履行合同。采购人员应组织有关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对物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形成书面意见。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应及时归档并确定专人保管;对无需另行签订合同的,应按照要求做好工作,并严格履行相关的验收手续。经验收人员应及时提出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由经办人员负责解决。验收通过的物品须按规定登记入账。

第九条 禁止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私收回扣或好处费。如果发生“折扣”、“让利”等款项,应首先用于降低采购价格,确属难以降低采购价格,该款一律进入学院财务账内,纳入学院的财务管理。

第十条 采购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操作,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不得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办理采购任务,不得泄露标底或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方协商,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收受回扣等,不得在采购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私自接受对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无法拒绝的必须上交学校,统一登记处理),不得参加可能对工作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得利用自己的影响介绍亲属或亲友参与由供应商提供的其他经济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其他单位从事采购谋取利益,不得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况中止采购活动、撤销合同或中止支付有关款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不宜在物品采购主管部门工作或不宜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坚决调离岗位。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物资入库分为物品(材料、低值品、易耗)入库和固定资产入库两类。

(一)物品(材料、低值品)入库:

1、采购人员将物资采购后,根据发票,认真、完整地填写《物资入库单》(学院统一印制)。

2、验收人员根据采购员提供的发票和填写的《物资入库单》,仔细验收新购物资的数理和质量,并在《物资入库单》上签字。

3、库房管理员签字并做好台账,最后经设备处负责人签字后,按物资流通类别入库。

(二)固定资产入库:

1、采购人员将物资采购后,根据发票,认真、完整地填写《物资入库单》(学院统一印制)。

2、验收人员根据采购员提供的发票和填写的《物资入库单》,仔细验收新购物资的数量(含配件)、质量以及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是否齐全注明;属实验、教学等专业物资应与专业人员共同验收。

3、库房管理员签字并办理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最后经设备处负责人签字后,按物资类别入库。

二、为加强学院物资库房管理,各部门在领用物资时,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各部门必须由资产管理员负责领取物资。

2、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在领取物资时,首先根据本部门实际所需情况,填写物资《领料单》(学院统一印制),领料单应注明时间、材料名称、规格、请求领取的数量。固定资产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应分开填写领料单。

3、领料单由领料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领取物资。

4、设备处负责人审核领料部门领取的物资是否在预算内支出后,在《领料单》上注明实际领取量并签字。

5、库房管理员根据领料单发放物资并签字,同时做好台账。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之。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办公教学仪器由设备处负责管理。

(二)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设备由后勤部门负责管理,但得视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

(三)工具由资材仓库负责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核实;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编号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粘贴样签。

第六条 移交

人员移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详列清册办理移交。

第七条 增减报告

会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减表"一式三份送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采用电脑处理报表代替之。

第八条 盘点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不含工具、马达、仪表等设备)。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份呈报院长核决后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备查。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叙明原因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院办、后勤综合管理处和财务处作为学院资产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督促和指导各固定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使用效益评价体系。
  (三)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四)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五)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六)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按类目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采购、验收等工作。
  (三)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簿。
  (四)组织所属(辖)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五)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和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六)提报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及处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七)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院及相关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四)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意见。

第三章 固定资产标准、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具有文本特征及具有视听、音像特征的图书、期刊、电子资源、古籍、书画作品等,不论价值高低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办公教学仪器、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马达仪表等以及学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或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大类(含十六小类): 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及出租用房、学生用房、后勤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软件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资料,指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筑物,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辅助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固定资产购建部门负责办理,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高等学院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增建、扩建、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固定资产增加必要性和购建可行性的论证,确保投资效益。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二十二条  增置手续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办公教学仪器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使用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份经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会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
  第二十三条 购建贵重仪器设备、珍版图书、大宗批量物资、基建项目以及修缮工程,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并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 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合同及过程材料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由资产管理相关部门按有关标准及合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材料和程序办理增加固定资产手续。
  第二十六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相关部门依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办理增加固定资产手续。如资产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有关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转记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保险

固定资产应依规定办理保险。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维护与清查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良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检查,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鉴定、修缮或拆除意见,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四条 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资源占用费或租金。
  第三十五条 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在学院内相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份到管理部门签章后,送移入部门签认(管理部门不同时,要加印一联会移入管理部门同时签认),第一联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不同者,影印联送移入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

第三十六条 资产送修处理

固定资产因故须送厂商修复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出租或外借处理

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门应先会同会计部门后按序呈院长核准后始得办理,并应制定契约,副本送会计部门以备核对,契约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捐负担、租金、运什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

第三十八条 减损处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设备、办公教学仪器等因减损拟报废者,应由使用部门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三份,注明减损原因,送管理部门及会计部门签注处理意见后呈报院长,经核准后,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三联依处理意见办理后连同该废品送资材仓库签收(盘亏部分免办缴库),第二联连同有关资料送会计部门据以向主管机关办理报备,抵押权变更及解除保险等手续,第三联自存。

第三十九条 闲置固定资产处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至少每三个月应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填具"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定处理意见后呈报院长。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或对外捐赠、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四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并填写《四川科技职业学院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学院领导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四十三条 处置房屋、构筑物以及贵重仪器设备或批量物资,应由相关管理部门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四十四条 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或对外投资,应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四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视情况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四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和卡片:
 (一)财务处按照规定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和总账;
 (二)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
 (三)资产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四十八条 明细账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全面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处置,由资产管理相关部门依据相应的程序和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各种账簿和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簿。
  第五十一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考核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评价体系。分类确定固定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
  第五十四条 加强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建议学院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将学院固定资产转作经营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立项、论证、购建、账务管理等)过程中,工作认真、程序严谨,成绩突出的;
  (二)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与评价工作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确保学院利益不受侵害,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实训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方针,加强我院的实训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防止积压和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管理。
    第三条 建立严格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准确,进出手续清楚,账目记录清楚,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条 院、系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自觉地管好、用好各项物品,反对一切浪费行为。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主要包括教学、科研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一)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
   (二)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而又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三)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第六条 物品的分类按国家和院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库存物品的记账价格,按学院规定办理。

第三章 物品的计划购置

第七条 物品的购置必须有计划。各实训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分别于每年6月份制定学期物品需求计划,经系(部)汇审报实验仪器与设备中心,实验仪器与设备中心汇总平衡后按物品用途分类编制采购计划,报分管院长批准后组织采购。
    第八条 采购物品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采购工作原则上由实验仪器与设备中心统一组织办理,急需的、零星的、专用物品经实验仪器与设备中心同意,可由实训室自行采购,到实验仪器与设备中心登记后经费由各单位审批,否则,实验仪器与设备中心不予验收入账。
    第九条 物品入库前必须认真办理验收,验收时注意质量和数量的检查,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章 物品的管理

第十条 库存物品应按实际需要和严格控制的精神,逐步做到库存物品定额定量合理储备。
    第十一条 库存物品的保管应该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对号。对于贵重稀缺物品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并定期进行查对,外人不得随意进出仓库。
    第十二条 物品的领用按计划发放。实训室计划应按实际需要,认真核算,并按计划领用。更新的低值品,领用时应退旧领新。
    第十三条 实训室因特殊情况对多余不用的库存物品,应按调出价退回实验仪器与设备中心,实验仪器与设备中心应积极组织回收,调拨使用或变价出售,变价收人归实训室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物品必须用于教学、科研工作,不能挪为家用和创收。实训室对在用和限量备用物品要有专人保管,建立明细账和领用登记簿。各系、部对此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实训室物品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系、部应每学期清查一次实训室;实验仪器与设备中心每年一次全面清查实训室,清查结果报分管院长,并及时调整用量和有关账簿记录。
    第十五条 实验仪器与设备中心定期自查库房,每季度核对一次,每年要全面清点,做到账、物一致。对于失效、破损,变质物品要每年进行盘盈、盘亏,并经分管院长审批后作账务调整。
    第十六条 物品应设立《分户、分类账》,每月和财务处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定期与库房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同时作废。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物资设备报废注销制度

仪器设备、器材的报废处理是学校资产管理的组成部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用与保存年限的延长,仪器设备、器材必然会淘汰、老化、损坏,失去其使用价值,在账面上出现虚值,为此应定期进行清查处理,相应调整账面,以真实地反映账、物相符情况。现对报废物资的处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仪器设备、器材报废的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报废处理)。

(一) 产品陈旧落后已失去教学、科研和行政使用价值者。

(二)物资严重损坏,完全丧失修复可能者。

(三)设备损坏虽可维修,但其维修费用接近或超过该设备现行市场价格。

(四)产品已改型、淘汰,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件又不能改制它用者。

(五)能源损耗太大,其费用消耗已超过购置新设备标准。

(六)超过规定存放期限,失去效用的药品、试剂或因老化而失去使用价值的无线电元器件。

二、报废工作程序及审批办法:

(一)由设备所在单位填写报废物资技术鉴定表。

(二)由学校实验室设备处汇总后,组织有校、系、室组成的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对所需报废物资逐项进行认真的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

(三)单价5000元以下的设备报废由主管业务部门审批,单价6000元以上的设备报废由主管院长审批。

(四)库存物资的报废可结合每年年终盘点进行。试剂、药品、无线电元器件每批账面在5000元以下,由主管业务处处长审批,在5000元以上的报主管院长审批。

(五)在用物资报废一般不零星处理,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每2—3年处理一次。

三、账务与报废物资处理:

(一)获准报废物资必须由资产所在单位管理人员持卡到主管业务部门逐项注销账面销毁卡片,未获批准报废物资应检修后继续使用。

(二)获准报废物资不得自行处理残体,须由业务处统一组织残体回收,若所在单位确需留用,需经业务部门批准。

(三)残体处理前可组织设备维修部门选取适用零部件用作维修器材,剩余残体作出估价后可转让或出售。

(四)收回残值经费,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作为设备经费补充,业务部门提取管理费比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物资库房安全制度

第一条 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要检查库房、库区周围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门窗、锁是否完好,如有异常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项目经理及保卫部门汇报。

第二条 在禁止烟火的地段和库区内严禁明火及吸烟,作好对入库人员宣传教育、监督。

第三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设专库单独存放并严格支领制度,消除不安全的因素,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保管员应保证库区内消防设备完整有效,不许随意挪用,对在库区内不安全作业的行为有权制止。

第五条 保管员对库存物品,对外有保密的责任,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库房,库房保管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需要离开时关好窗、锁好门,防止发生意外。

第六条 库房内的物资按品种、规格、型号、产地、质料整洁有序,定量码放,并作好标识。库房要作好通风、降温、防火、防潮,防止物资霉烂变质。

第七条 仓库保管员对入库物资要严格进行盘点,保证入库物资的数量和质量,并建立明细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在贮存过程中如物资发生丢失、损坏、变质,仓库保管员要及时做好记录,上报项目经理。

第八条 仓库保管员对物资的发放要以提料单为依据,如发料手续不齐,可追溯性不强,保管员有权拒绝发放。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固定资产
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赔偿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可靠和使用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以保证教学、科研及行政后勤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所在单位必须立刻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处,迅速查明原因,提出赔偿处理意见,以便及时处理。对损坏、丢失不报告者应加重处理。

第三条 由于下列情况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均应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违反规章制度,擅自动用或拆卸设备器材;

(三)在搬运、使用、保管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工作失职;

(四)擅自将设备器材挪作自用造成损坏、丢失;

(五)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的手续办理;

(六)由于失职致使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的损失;

(七)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和丢失。

第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者,除按规定进行赔偿外,还应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讨,给予适当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损失重大后果严重者,除责令检讨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五条 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失、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的(能够重新配换者)只计算零配件损失的价值;

(二)局部损坏,但可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三)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质量变化程序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四)无法修复完全报废或丢失(不含两用物质)的设备,以其使用年限折旧后按比例赔偿:

1. 10元/件(含10元)

赔偿率40%(最低2元)

2. 10-100元/件(含100元)

赔偿率30%(最低5元)

3. 100-500元/件(含500元)

赔偿率20%(最低30元)

4. 500-3000元/件(含3000元)

赔偿率10%(最低100元)

5. 3000元以上/件

赔偿率8%(最低300元)

(五)丢失重点管理设备的赔偿为:扣除其折旧后全部赔偿,另再加5%的残值费和5%的管理费。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固定资产和低值设备器材发生损坏、丢失(万元以下),由所在单位会同主管部门领导共同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固定后勤综合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备案。

其他单位由科、“中心”等会同主管部门共同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后勤综合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审核执行。

第七条 凡损坏精密、贵重设备或发生万元以上设备丢失事故者,一律由使用部门会同保卫处、资产管理科共同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赔偿费由审批单位根据确定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经过一再督促仍无故拖延不交者,可采取行政措施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赔偿人持审核单位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到院财务处交款。赔偿费由学院统一管理,其专款用于设备器材的维修及购置。

第四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后勤综合管理处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公寓财产管理制度

学生公寓财产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基本设施。为了加强公寓财产管理,保证资产不受损失,特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公寓的财产是指由学院出资配备以保证学生正常生活需的各类设备及设施。

二、学生公寓的所有财产,由学院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需要维修的由后勤管理处按有关程序统一安排维修。

三、建立公寓财产登记账,做到账物相符。学院后勤管理处与学生寝室签订财产保护责任书,责任落实到学生个人,由室长签字认可。

四、学生寝室内的公用财产(桌、凳、床、床板、灯具、门窗、玻璃、电话机等)学生只能正常使用,不能占为已有,不得挪作他用。学生寝室的钥匙每人一把,随身携带。学生离开寝室,要关好门、窗、灯。如有案件发生,除保护好现场外,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报告。

五、学生公寓内各类原配设施、设备、用具如需维修,由室长负责到该幢楼宿舍管理员办理维修登记手续,由学院后勤管理处通知有关人员进行维修。如属使用不当,人为丢失或损坏的, 须恢复原状或者照价赔偿。

六、学生寝室各类用具、设备按学院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的统一要求摆设,不得私自拆装,不准随意移动,不准另行增设、安装其他用具、设备等。

七、学生公寓的公共财产(如厕所、洗漱间设施设备、走道、楼梯、窗、玻璃、扶手、垃圾箱等)由该幢宿舍管理员负责管理。

八、故意损坏公寓的财产,当事人除照价赔偿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过失造成财产损坏或者丢失者,须照价赔偿。无具体当事人的,属寝室内的财产,由室内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九、学生毕业离校时,须持毕业离校清单在中心办理有关清退手续,若财产有损坏或者丢失,须恢复原状或者照价赔偿。

十、对破坏学生公寓设备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检举、揭发者,学院将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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