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院收费和票据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发票和收据,发票是由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正规票据,发票的印制、领购、缴销
都是在地税局进行,主要是用收取学费时开具。收据是我校内部定制、主要是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
,如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基本内容
1、 票据名称、字轨号码、使用起讫日期、票据专用章
2、 付款单位、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大小写金额
3、 收款单位(章)、经办人(章)、收费日期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领用
财务处派专人前往税务局申请领用发票,发票数据录入完毕后并及时进行缴销,缴销完重新领取新发票
。发票原则上不得借出财务处。
如学院二级收费部门需领用收据,须到财务处票据保管员处登记、审核,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
领用时需交还前期借出的收据,并统计出收据的合计金额,交还相应的钱款。
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开具和保管
收费时,必须开具收费票据,作为会计核算和记账的凭证。单位开具收费票据,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
开,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查,各联一次性复写,并在收据联加盖收费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签章,否
则视为乱收费。
在启用收费票据时,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发型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收费单位退还的多收、错收款项,应按多收、错收金额,用红字开具收费票据,并由交费人签字,或收
回错开联次,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收费票据。
已使用的收费票据的管理按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川科院财务处
2015-3-23